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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美容保健科目學分抵免辦法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美容保健科

 

       96.08.18   96學年度科務會議通過
100.07.27   99學年度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  103.09.11 103學年度科務會議修訂通過 

109.02.12  108學年度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9.04.22  108學年度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
 

第  一  條  依據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訂定美容保健科目學分抵免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  二 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:

一、轉科學生。

二、轉學生。

三、新舊課程交替學生(含復學生、重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)。

四、重考入學新生。

五、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。

六、本校在學學生,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,參與專業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、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者。

第  三  條 本校依下列規定辦理抵免科目:

一、科目名稱、內容相同者,可予抵免。

二、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,可予抵免。

三、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修科目得互為抵免。

四、高中(職)等學校教學科目得依本條一至三款規定抵免五年制一、二、三級科目學分。

五、申請抵免學分之科目以不超過五年(含)為限。

六、修課成績不及格不得抵免。前項各款需提供歷年成績單,必要時得備該科目教學大綱等佐證資料,於規定時間內經審核後再予抵免。  

第  四  條 符合第三條抵免規定者,學分抵免以學分數相同為原則,科目學分以多抵少時,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。

第  五  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:

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,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不得少於二十學分,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;

五專四、五年級及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;

二專在職專班學生不得少於九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。

第  六  條 學生因缺修、轉科、轉學、休學、復學等需重(補)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,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,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以相近科目抵免替代之。

第  七  條 經核准抵免學分後之學生,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,但至少須修業一年,始可畢業。

第  八  條  學生申請抵免學分,以入學當學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,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,應於入(轉)學註冊後依流程於二周內辦理完畢。

新生辦理抵免之科目,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計畫總表之科目為準;

復學生應以復學時相銜接之年級課程計畫總表為準;

轉科或轉學生則以轉入科及年級之課程計畫總表為辦理抵免之依據。

第  九  條  科目學分抵免之申請,應於需檢附成績證明向本科辦理。

第  十  條  抵免學分之審核,由本科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審議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 十一 條  爲培育五育兼備之學生,轉入本科學生體育課程之抵免;日間部學生轉入前依本辦法辦理抵免,轉入後不予抵免。

第 十二 條  在原校(科)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,經轉入後非本科所修之科目,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,惟至多以該轉入科畢業選修總學分四分之一為限。

第 十三 條  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學校、專科進修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同級學校修讀之科目學分,得視實際情形依本辦法有關規定抵免。

第 十四 條 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(補)修成績,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,並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。

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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